细谈关于焚烧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放火罪
案情
被告人刘某因与其老公就离婚一事发作仇恨,其为了泄愤,某日夜携带打火机、汽油等风险物品到其老公许某租住的租借屋内,将卧室的两床被子泼上汽油拿到院中点着,后又将汽油泼在卧室床上,持打火机预备点着时,被别人阻拦,未形成严重丢失。
不合
关于本案中刘某的放火行动的定性存在两种不一样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刘某的行动不构成违法,其理由是刘某因家庭对立,放火焚烧其爱人的资产,未形成严重后果,也未损害公共安全,其行动不构成放火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刘某的行动构成违法,但应认定为未遂。刘某在预备点着卧室床的时分,应当意识到自个的这一行动一定会引起严重的丢失,而她片面上听任此风险行动,后因其毅力以外的因素未达到目的,应视为违法未遂。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具体分析如下:
1、放火罪的界说指成心放火焚毁公私资产,损害公共安全的行动。放火罪维护的法益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严重公私产业。我国《刑法》第114条将放火与爆炸、决水、投进风险物质等违法并排,放在刑法分则第二章“损害公共安全罪”中,并规则只需施行放火行动,不论焚毁的对象是自个的产业仍是别人的产业,也不论是不是形成了损害成果,只需客观上损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放火罪。
2、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即明知自个的行动会引起火灾,损害公共安全,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的心思态度,本案中的刘某是因为家庭对立泄愤而放火,明知自个的行动会形成不行拯救的丢失,而听任自个的行动,是一种成心的违法。
3、笔者以为,行动人焚毁自个的资产自身并不违法,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归于自个的产业都有处分权,包含将其破坏,使其失掉使用价值或许价值,例如能够将其焚烧。并非一切的用放火办法施行的违法行动都构成放火罪,例如焚毁几床棉被、等价值不大的公私资产不构成放火罪,而有些放火案子,从表面上看,是焚烧衣服、家私、耕具等价值较小的资产作为引火物,目的通过焚烧衣物、床等引起严重公私资产的焚烧,这种状况应以放火罪论处。本案中的当事人住所地是房子严密相连的街区,假如被告人没有被别人阻拦点着卧室里的床,大火势必会蔓延到近邻,乃至全部街区,将会形成严重的丢失,因其即将点着之际被别人阻拦未形成丢失。刘某施行放火的这一行动构成放火罪,但由于被告人毅力以外的因素而未能达到目的,系违法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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