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關系指行政法所調整的行政關系。
行政關系是指行政主體因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而與外部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發生的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相互之間發生的關系。
所謂「調整」,指法律賦予關系雙方當事人以實體和程序上的權利,規定雙方當事人實體和程序上的義務,使相互關系的進行能適應立法者想要確立的某種秩序狀態。
行政法律關系與行政關系是有區別的,區別在于,前者經過法律的調整,後者未經法律調整,只是一種事實社會關系。但在實踐中的二者往往是一體的,即絕大多數行政關系一開始就是受法律調整的,因而就是行政關系。
行政複核、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關系都只能是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的種類
行政法律關系主要有三類:
行政管理法律關系――是作爲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因行使行政職權而與作爲行政相對人的個人和組織發生的關系。該關系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行政相對人包括個人和組織,個人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組織包括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的其他組織。
行政法制監督法律關系――是作爲被監督對象的行政主體和國家公務員因接受行政法制監督而與作爲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的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以及人民群衆(個人、組織)等發生的關系。
【注意1】:作爲監督主體的人民群衆(個人、組織)不能直接對監督對象(行政主體、國家公務員)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措施,他們必須通過作爲國家機關的監督主體采取此種措施。
【注意2】:國家公務員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不是獨立的主體,但在行政監督法律關系中,作爲一方主體。
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主要指行政機關內部的關系,各種級別、各種地域、各種部門行政機關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行政機關與所屬國家公務員的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
行政法律關系發生的主要條件包括:
具有明確的法律關系主體;
具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依據;
具有引起相應行政法律關系發生的法律事實;
行政法律關系的變更的外部條件包括:
作爲行政法律關系發生的規範性文件改變,導致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變更;
作爲行政法律關系發生導因的法律事實變化,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或內容的變更;
行政法律關系本身因素變化的情況包括:
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變更;-行政機關、相對人都可能變更。
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變更;-物、行爲、智力成果變化。
行政法律關系內容因其他因素變化而引起變更-權利義務變化。
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的主要情形有:
雙方當事人發生法律關系的目標實現,相應行政法律關系結束;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一方(通常指相對人)消滅,且無權利義務人接替參加相應行政法律關系;
作爲行政相對人的公民喪失行爲能力,且無法定代理人繼續參加相應行政法律關系;
作爲相應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消滅,該行政法律關系無繼續存在和進行的意義;
根據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文件,相應行政法律關系應予終止。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基本法源
行政法的基本法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行政規章。
行政法的其他法源
國際條約、協定
國家機關的法律解釋
國家行政機關與執政黨、社會組織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概述
行政主體的概念
行政主體是指能以自己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爲,並能由其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能作爲被告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理解:
行政主體是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實施行政行爲的機關;-以此區別企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
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實施行政行爲的機關、組織-以此區別被委托組織。
行政主體是能由其本身就其職權行爲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能作爲被告應訴的機關、組織-以此區別國家公務員。
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行政主體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一種,通常是相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的,表明其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地位;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通常是相對于行政法律關系客體而言的,表明圍繞相應客體而展開法律關系的各方當事人。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的一種,主要用于表明相應國家機關的性質,他是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與之相對應的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
行政主體除了性質機關外,還有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主要用于表明相應機關、組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它具有對行政相對人的行政管理權,行政相對人有服從行政主體管理的義務。
行政主體與國家公務員
國家公務員是行政主體的代表【注意:萬不能誤爲「行政機關」的代表,行政主體的代表與行政機關的代表相差萬裏】行政主體的職權通常通過國家公務員實施。
國家公務員不是行政主體,表現在:國家公務員實施的一切行政行爲的後果均歸屬于行政主體,由行政主體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的概念
行政機關是指依憲法或行政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
理解:
行政機關是國家機關,是由國家設置、代表國家行使國家職能的機關。――以此區別政黨、社會組織、團體。
行政機關是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以此區別立法機關、司法機關。
行政機關是依憲法或行政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
以此區別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機關的特征
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管理國家行政事務。
行政權是指執行法律、實施法律,對國家內政、外交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力;
行政機關執法與司法機關執法的區別:
行政機關的執法是通過對國家內政、外交事務進行管理實現的;
司法機關的執法是通過裁決法律爭議和進行法律監督實現的。
行政機關在組織體系上實行領導――從屬制。
即上級性質機關領導下級性質機關,下級性質機關從屬于上級行政機關,向上級性質機關負責和報告工作。
行政機關在決策體制上一般實行首長負責制。
行政機關行使職能通常是主動的經常的和不間斷的。
行政機關最經常、最直接、最廣泛地與個人、組織達交道行政機關的分類
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按行政機關職權管轄的範圍分;
中央行政機關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國務院直屬機和國務院辦事機構。
一般權限行政機關與部門權限行政機關-依行政機關職權的性質分;
一般權限行政機關的權限是全方位的,涉及各個行政領域和各種行政事務,如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行政機關的權限是局部性的,僅涉及特定行政領域和特定行政事項,如國務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
二者都是獨立的行政主體,一般領導各別。
職能性行政機關與專業性行政機關-根據行政機關管理的客體和內容分;
職能性行政機關管理的客體和內容是綜合性的、跨部門、跨行業的,如工商、稅務等,專門性行政機關管理的客體是專門性、部門性、行業性的,如電子、機械、石油、水電等。
專門執法行政機關與普通管理行政機關-根據行政機關行使職能適用法律的情況以及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分。
外部行政管理機關與內部行政管理機關-根據管理對象分;
首長制行政機關與委員會制行政機關-根據決策和負責體制分
其他分類
根據基本職能分:行政立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司法機關或者分爲行政決策機關,行政執行機關,行政信息咨詢機關,行政監督機關;
根據權力來源分:實體行政機關、排除行政機關;
根據存續時間分:常設性行政機關、臨時性行政機關。
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概念-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是指依具體法律、法規授權而行使特定行政職能的非國家機關
種類-社會組織、團體;企事業組織;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各種技術檢驗、鑒定機構。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概念-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是指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職權的非國家機關的組織。
被委托組織的條件和範圍
屬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事業組織;
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對違法行爲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
被委托組織的範圍,除社會組織、團體;企事業組織;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各種技術檢驗、鑒定機構外,還包括以下兩類:
群衆性自安保衛組織;
某些私人組織;
國家公務員
國家公務員概述
國家公務員的概念
國家公務員是指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國家公務員的法律地位
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國家公務員代表行政機關,以所在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權,其行爲的結果歸屬于相應行政機關。不具有一方當事人的資格。
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非原、被告,不具有訴訟當事人的地位;
在非處于公務員地位時,可以成爲相對人,也可以成爲行政訴訟的原告;
在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中,可以作爲一方當事人,但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一般有行政機關本系統處理。
在行政監督法律關系中,作爲被監督對象,成爲一方當事人。
國家公務員的權利與義務
國家公務員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
職位保障權
執行職務權
工資、福利權
參加培訓權
批評、建議權
申訴、控告權
辭職權
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國家公務員的其他權利
義務:
守法的義務
依法辦事的義務
聯系群衆的義務
維護國家利益的義務
忠于職守的義務
保守秘密的義務
廉潔奉公的義務
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國家公務員的其他義務
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的行爲
公務員執行公務行爲的識別
區分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的行爲與非執行公務行爲即爲執行公務行爲的識別。
時間因素 崗位因素 職責因素 命令因素
時間因素:公務員在上班時間實施的行爲,通常認爲是公務行爲。反之,公務員在下班以後實施的行爲一般視爲個人行爲;
崗位因素:公務員在其工作崗位上實施的行政行爲通常認爲是崗位行爲。反之,公務員離開工作場所實施的行爲則多視爲個人行爲;
職責因素:公務員非在上班時間和工作場所實施的行爲如與其職責有關,通常亦認爲是公務行爲。反之,如其行爲既非在上班時間或工作場所實施,又不能證明相應行爲與其職責有關,則應認爲該行爲是個人行爲;
命令因素:公務員依行政首長命令、指示或委托實施的行爲通常可以認爲是公務行爲;
公務行爲的效力與責任
公務員執行公務的行爲具有法律效力,公務員向相對人發布的行政命令、采取的行政措施、實施的各種具體行政行爲,相對人有遵守、服從的義務。
公務員執行公務的行爲責任由其所在行政機關承擔,但在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中,公務員必須向其所在行政機關承擔責任,包括紀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概述
行政相對人的概念
行政相對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爲影響其權益的個人、組織。
理解:
行政相對人是指處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的個人、組織。
以此區別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機關的特征
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管理國家行政事務。
行政權是指執行法律、實施法律,對國家內政、外交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力;
行政機關執法與司法機關執法的區別:
行政機關的執法是通過對國家內政、外交事務進行管理實現的;
司法機關的執法是通過裁決法律爭議和進行法律監督實現的。
行政機關在組織體系上實行領導――從屬制。
即上級性質機關領導下級性質機關,下級性質機關從屬于上級行政機關,向上級性質機關負責和報告工作。
行政機關在決策體制上一般實行首長負責制。
行政機關行使職能通常是主動的經常的和不間斷的。
行政機關最經常、最直接、最廣泛地與個人、組織達交道。
行政機關的分類
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按行政機關職權管轄的範圍分;
中央行政機關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國務院直屬機和國務院辦事機構。
一般權限行政機關與部門權限行政機關-依行政機關職權的性質分;
一般權限行政機關的權限是全方位的,涉及各個行政領域和各種行政事務,如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行政機關的權限是局部性的,僅涉及特定行政領域和特定行政事項,如國務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
二者都是獨立的行政主體,一般領導各別。
職能性行政機關與專業性行政機關-根據行政機關管理的客體和內容分;
職能性行政機關管理的客體和內容是綜合性的、跨部門、跨行業的,如工商、稅務等,專門性行政機關管理的客體是專門性、部門性、行業性的,如電子、機械、石油、水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