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信息法研究(亚洲法论坛第二卷)
分类: 图书,法律,外国法律,亚洲 ,
作者: 田禾主编
出 版 社: 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4-1字数:版次: 1页数: 357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81109671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为亚洲法论坛的第二卷,内容包括亚洲信息化建设的法律体系、亚洲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亚洲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亚洲的电子政府法制、亚洲计算机犯罪及其立法等内容。全书内容由浅入深,可供相关研究的读者阅读或参考。
尽管日历上是三九严寒,可窗外阳光和煦,暖风习习,丝毫没有数九寒天的迹象。北京,可能全球,今冬似乎都受到温室效应的影响。专家们喋喋不休地告诫人们暖冬可能带来的危害,可没有人能够想出良策来减少由于人类的过度开发而给我们生存的这个星球带来的重负。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无法阻止人类对自然的破坏,也无法控制人类的贪婪欲望,正是怀着对自然的忧虑和愧疚之情,我们编完了亚洲法论坛第二卷——《亚洲信息法研究》。亚洲法论坛作为一个平台,我们希望在这里展示亚洲各国在法律上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更希望能够透过本书展现出亚洲各国和各地区人民的人文和自然情怀。本卷的内容是亚洲的信息法制,尽管与后一种愿望似乎相距千里,但仍然期望其能传达出这样的精神。
目录
东亚共同体形成的可能性与亚洲法研究的意义(代序)
第一章 亚洲信息化建设的法律体系
第一节信息法的含义
一、信息权利的构成
二、信息自由
第二节 信息产业及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一、信息产业及市场监管的正当性
二、亚洲国家和地区信息产业及市场监管体制的现状与问题
三、亚洲国家和地区健全信息产业及市场监管体制的基本思路
四、亚洲国家和地区信息产业及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第三节 信息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一、政府信息安全的监管
二、公共信息安全的监管
三、根据互联网时代的特点设置监管机构和监管协调机制
四、综合运用不同监管方式和手段
五、归责原则
第四节 信息化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一、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侵权状况及其危害性
二、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具体措施
四、完善著作权管理制度
五、加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和数据库保护
第五节 全球化与亚洲信息法发展
一、WTO对信息法律规制的影响
二、WTO允许的信息产业和市场规制及最惠国待遇豁免
三、亚洲国家和地区开放信息产业和市场的法律改革
第二章 亚洲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节 亚洲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状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概况
二、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情况
第二节 亚洲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亚洲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适用主体
二、亚洲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适用客体
三、亚洲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不公开信息
第三节 亚洲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进及保障机制
一、亚洲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二、亚洲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机构
三、亚洲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推进措施
四、亚洲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第四节 亚洲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机制
一、概述
二、亚洲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制度
三、亚洲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信息委员会制度
四、亚洲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信息专员制度
五、亚洲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信息裁判所制度
六、亚洲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制度
七、亚洲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机制与诉讼机制的配置
第五节 亚洲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经验与借鉴
一、亚洲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特色
二、亚洲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亚洲经验与我国信息公开立法
第三章 亚洲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
第四章 亚洲的电子政府法制
第五章 亚洲计算机犯罪及其立法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亚洲信息化建设的法律体系
第一节 信息法的含义
信息法是调整因信息的产生、发送、传递和接受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权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信息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与信息的产生、发送、传递和接受有关的行为及其所导致的法律关系,其核心问题是信息权利和信息自由的法律保障与合理的法律限制。
一、信息权利的构成
信息权利链的建构与信息的产生、发送、传递、接受的全过程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和客观规律性。其中,信息产生所对应的权利是思想自由,信息发送所对应的权利则是表达自由。虽然思想自由是民主多元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但这仅能保证信息的产生,此时的信息只是思想主体的自我意识,还没有使信息为社会所知,只有表达自由才能实现信息进入公共领域。信息传递所对应的权利是通信自由。这有助于确保信息以最少的损耗在社会中传递,使得公众能最大限度地免遭信息缺失的损害。信息接受所对应的权利是知情权。公众只有能够合法地接受信息,并有权接近信息,才能顺利完成信息传播的全过程,实现信息制造者和传递者的最终目的。
源自西方的信息自由理论认为,信息接受的自由禁止对任何人接收其他人想要告知他的信息进行任何限制。在大量涉及新闻自由的案例中,法院承认公众接受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信息与思想的权利是记者告知这些信息与思想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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