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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王朝导购·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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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图书,法律,民法,民法总则,
  品牌: 郑玉波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码:575 页

·出版日期:2003年

·ISBN:7562009686

·条形码:9787562009689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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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民法为私法之基本法,而民法总则又为民法之基本部分,举凡私法上之原理原则,如私权之主体——人、私权之客体——物、及私权之变动——行为等基本问题,胥在于斯,帮习法者必以民总为始,而用法者亦必以民总为重。

《民法总则》以我民法总则编为主要之论究对象,除对于上述之基本问题,均分别予以剖述外,并轩重于下列二端:

一、外国之比较:外国立法例乃他山之石,如能参证比较,则对于本国法之研究,庶可作优劣适否之判断门吊销我现行民法,其内容多自大陆法系诸国继受而来,追本溯源,对于外国法(母法)之研究,尤属必要。因而本书特将法、德、瑞、日、泰五国民法有关条文,随书中引述我民法条文之所在,分别译注于该段正文之后,俾资比较。

二、特殊问题之探究:民法总则中,不少特殊问题,如法人之侵权行为能力,公序良俗,权利之滥用等项,或则学者间言论纷纭,或则其内容难作具体之诠释,凡此均宜详加探讨,《民法总则》特就此草拟专论数篇,分别附于各该章之末,聊供参考。

作者简介郑玉波,学历,日本京都帝国大学毕业,经历,政治大学民法教授,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院长,台湾大学民法教授。

目录

修订版序

自序

绪论

第一章私法与公法

第二章民法与民法典

第一节民法

第二节民法典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权利

第二节义务

第三节权利义务与法律之关系

本论

第一章法例

第一节总说

第二节法例之内容

第二章人--权利之主体

第一节总说

第二节自然人

第一款权利能力

第一项权利能力之发生

第二项权利能力之消灭

第二款行为能力

第一项总说

第二项有行为能力人

第三项无行为能力人

第四项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三款人格权

第四款住所

第五款外国人

第三节法人

第一款通则

第一项总说

第二项法人之成立

第三项法人之能力

第四项法人之机关

第一目董事

第二目监察人

第五项法人之住所

第六项法人之消来

第七项法人之监督

第八项法人之登记

第二款社团

第一项社团之成立

第二项社团之社员

第三项社团之总会

第四项社团之解散

第三款财团

第一项财团之成立

第二项财团之管理

第三项财团之解散

第四项外国法人

第三章物--权利之客体

第一节总说

第二节动产与不动产

第三节主物与从物

第四节原物与孳息

第四章法律行为--权利之变动(一)

第一节总说

第二节法律行为之标的

第三节行为能力

第一款总说

第二款无行为能力人之法律行为

第三款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法律行为

第四节意思表示

第一款总说

第二款意思表示不一致

第一项故意之不一致

第二项无意之不一致

第三款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一项诈欺

第二项胁迫

第四款意思表示之生效

第一项无相对人之意思表示

第二项有相对人之意思表示

第五款意思表示之解释

第五节条件与期限

第一款条件

第二款期限

第六节代理

第一款总说

第二款代理之发生

第三款代理之效力

第四款代理之消灭

第五款无权代理

第七节无效及撤销

第一款总说

第二款无效

第三款撤销

第四款效力未定

第五章期日及期间--权利之变动(二)

第一节总说

第二节期日及期间之计算

第六章消灭时效--权利之变动(三)

第一节总说

第二节消灭时效之期间

第三节消灭时效之中断

第四节时效之不完成

第五节消灭时效之效力

第七章权利之行使

第一节总说

第二节权利滥用之禁止

第三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自卫行为

第一款总说

第二款正当防卫

第三款紧急避难

第五节自助行为

参考书

……[看更多目录]

序言民法为私法之基本法,而民法总则又为民法之基本部分,举凡私法上之原理原则,如私权之主体--人、私权之客体--物、及私权之变动--行为等基本问题,胥在于斯,帮习法者必以民总为始,而用法者亦必以民总为重。

本书以我民法总则编为主要之论究对象,除对于上述之基本问题,均分别予以剖述外,并轩重于下列二端:

一、外国之比较:外国立法例乃他山之石,如能参证比较,则对于本国法之研究,庶可作优劣适否之判断门吊销我现行民法,其内容多自大陆法系诸国继受而来,追本溯源,对于外国法(母法)之研究,尤属必要。因而本书特将法、德、瑞、日、泰五国民法有关条文,随书中引述我民法条文之所在,分别译注于该段正文之后,俾资比较。

二、特殊问题之探究:民法总则中,不少特殊问题,如法人之侵权行为能力,公序良俗,权利之滥用等项,或则学者间言论纷纭,或则其内容难作具体之诠释,凡此均宜详加探讨,本书特就此草拟专论数篇,分别附于各该章之末,聊供参考。

笔者学殖未深,本书之成,虽已时历四载,稿经三易,且曾数度用作台湾省立法商学院及政治大学之讲义,但以牵涉范围较广,疏漏仍所难免,海内宏达,幸垂教焉!

文摘(1)第一次民法草案清光绪三三年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等为修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聘日学者志田钾太郎及松冈义正起草民律总则、债权、物权三编,而由章宗元、朱献文起草亲属编,高种、陈籙起草继承编,至宣统三年八月全部完成,是为大清民律草案,亦即中国第一次民法草案,但未及颁行,清室已亡。

(2)第二次民法草案民国成立后,设立法典编纂会,后改为法律编查馆,最后又改为修订法律馆,从事民法典之编纂,该馆即参照前清民律草案,于民国十四年至十五年间,完成民律草案五编,总则编为余棨昌起草,债编为应时起草,物权编为黄右昌起草,亲属、继承两编为高种起草,是为中国第二次民法草案。此草案曾经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理引用,然终未正式公布施行。

(3)现行民法国民政府奠都南京,设立法制局,着手编纂民法法典,十七年曾完成亲属(燕树棠起草)及继承(罗鼎起草)两编,但亦未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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