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分类: 图书,法律,商法,保险法,
品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150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509311322/9787509311325
·条形码:9787509311325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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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以保险组织、保险对象以及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其中保险关系是指参与保险活动的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保险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法既包括保险公法,也包括保险私法;狭义的保险法则仅指保险私法。所谓保险公法,就是有关保险的公法性质的法律,即调整社会公共保险关系的行为规范,主要指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所谓保险私法,就是调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保险关系的法律,主要指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规范)。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年2月28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21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2008年7月10日)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7年6月22日)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2006年4月6日)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2005年10月14日)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5日)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16日)
实用附录:
《保险法》重要条文新旧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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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