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21世纪教学配套法规(应试版)——商法教学法规
分类: 图书,法律,商法,商法学,
作者: 教学法规中心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7-1字数:版次: 1页数: 385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12735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阅读提示:参照高教北大版等目前本科、专科法学教学中使用较多的核心课程教材以及司法考试教材,全面掌握基础理论知识。
表格记忆:针对重点、难点知识,易混淆的知识点,采用图表记忆的方法进行归纳,使得复习思路更清晰,重点更突出,记忆更持久。
司考看点:总结司法考试考查要点和命题思路,紧跟司考动向。
司考真题:精选历年经典真题,巩固、强化所复习的知识。
司考模拟:通过典型习题的考查方式,帮助学生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全面提升应试能力。
内容简介
为了满足广大法科师生在“教”与“学”方面认知法规的需求,我们曾深入数十所不同类型高等院校的法学院、法律系,对数百名师生进行走访、问卷调查,据此,推出了这套“面向21世纪教学配套法规”。
丛书出版以来,承蒙读者厚爱,我们得到了相当广泛的认可与积极的好评。法治建设在推进,我们对教学规律与法规编辑规律也在不懈地探寻、发现。值此,我们在紧跟法律立改废的动态、把握司法考试制度调整的大背景、同时仔细斟酌许多热心读者反馈的宝贵建议的基础上,对该丛书进行了全方位的升级改版修订,使得图书内容更加丰富、实用,不舍其理论性,更突出其应试性,与法律教学的发展相同步。
简言之,丛书的栏目如下:
阅读提示:参照高教北大版等目前本科、专科法学教学中使用较多的核心课程教材以及司法考试教材,全面掌握基础理论知识。
表格记忆:针对重点、难点知识,易混淆的知识点,采用图表记忆的方法进行归纳,使得复习思路更清晰,重点更突出,记忆更持久。
司考看点:总结司法考试考查要点和命题思路,紧跟司考动向。
司考真题:精选历年经典真题,巩固、强化所复习的知识。
司考模拟:通过典型习题的考查方式,帮助学生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全面提升应试能力。
丛书法条、法理、真题融为一体,互相呼应、有机串联的结构设置,既对学生日常研习基础理论和理解法律法规有所裨益,同时也增强了参加各种考试,尤其是司法考试的应试能力。
真诚地希望,未来的法律人在最初务实法律基础,参加资格考试,从而为以后的职业打下坚固奠基的阶段里,我们贡献了力量!
目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
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
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
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14日)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
保险法
海商法
附录: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商法部分)
书摘插图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阅读提示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需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设立、具备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责任。
司考看点
承担有限责任的是股东而不是公司。
第四条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阅读提示
公司的营利性实质上是股东设立公司目的的反映。公司只有以营利为目的,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才能让股东收回投资,并进而实现盈利。法律承认并保护公司的营利性,方能鼓励投资、创造社会财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我国公司法第4条将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作为股东的第一项权利加以规定,体现了公司的营利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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