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穢色情低俗的定義及解釋

淫穢信息是指在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具有下列內容之一,挑動人們性欲,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或科學價值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包括:

1、淫褻性地具體描寫性行為及其心理感受;

2、宣揚色情蕩淫形象;

3、淫褻性地描述或者傳授性技巧;

4、具體描寫亂綸、強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可能誘發犯罪的

5、具體描寫少年兒童的性行為;

6、淫褻性地具體描寫同性戀的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以及具體描寫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

色情信息是指在整體上不是淫穢的,但其中一部分有1至7的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

刑法第363條至367條規定了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其中關於淫穢物品的定義是:「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互聯網禁止傳播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規範》認為是:整體上不是淫穢的,但其中一部分有淫穢的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

<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查禁淫穢物品的範圍,就是:具體描寫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蕩淫形象的錄像帶、錄音帶、影片、電視片、幻燈片、照片、圖畫、書籍、報刊、抄本,印有這類圖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藥、淫具。這裏有個疑問,網絡作品(包括短消息)屬於不屬於出版物,在文化部2003年發布的<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中對網絡文化產品有個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網站所發布的所有信息,都可歸結為網絡出版物。

按照我國法律關於淫穢與色情的相關定義,要滿足構成淫穢出版物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①在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整體上宣揚淫穢是指整個作品的制作目的、主題、基本格調和基本傾向是宣揚淫穢行為的,是誨淫性的。制作者制作這件作品的動機目的就是誨淫。換句話說,如果一件作品,去掉其中淫穢的內容以後就不成其為作品了,那麽這件作品就是淫穢物品,如予以出版,就是淫穢出版物。這是指淫穢內容在作品中的地位。

②挑動人們的性欲,足以使普通人腐化墮落。普通人是指生理上精神上正常的成年人,使人腐化墮落是指誘導人走向性自由、性放縱,發生性錯誤、性犯罪,甚至出現性變態,而不能自拔。淫穢出版物足以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對未成年人就更不必說了。那麽怎麽樣的內容會達到挑動性欲等效果呢?上述七種情況有許多使用了「淫褻性地」的狀語,所謂「淫褻性」,也就是下流的、粗野的、挑逗式的,至於那些沒有加上「淫褻性地」的狀語的,如具體描述亂綸、強奸等性犯罪和少年兒童性行為等,也都屬於非道德和非法的性活動,這些內容必定起到挑動性欲即「誨淫」的效果。這是指淫穢出版物的危害程度。

③沒有藝術價值或科學價值。具有藝術價值或科學價值的作品,即使含有淫穢內容,也不能認定為淫穢出版物。所謂藝術價值,必須是在文學藝術領域有公認的地位。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體上不是淫穢的,但其中一部分有以上1至7項規定的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色情出版物也必須取締。色情出版物同淫穢出版物在淫穢內容所占地位、危害程度和價值上都是有區別的。淫穢出版物是「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色情出版物只是「部分」宣揚淫穢行為。「部分」宣揚淫穢行為的作品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制作目的並不是為了宣揚淫穢行為,而是自有其主題。只是在制作過程中攙雜了過多的淫穢內容,影響和破壞了整個作品的基本格調。色情出版物同淫穢出版物含有的淫穢內容並不只是量的差別,而是質的差別,即淫穢內容在作品中的地位的差別。在危害程度上,是對普通人特別是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就是說,主要是以對未成年人的不良影響作為衡量標準。在價值上,缺乏科學價值和藝術價值。

為了明確區分淫穢和激情,標準如下:

1、涉及完整性心理描寫的,均屬淫穢信息,但是愛情心理除外

2、詳細描述性行為過程的,均屬淫穢信息,但是僅有前戲、結局,沒有詳細過程的除外

3、凡是涉及描述變態性行為的,均屬淫穢信息,但是醫學、教學目的描述除外

4、全文以性行為、性享受、性刺激為主要線索或者劇情的,並且實際內容確實存在性描寫的,均屬淫穢信息,但是醫學、教學目的除外

簡而言之,凡整體暴露人體及其性器官、或同時局部暴露男女性器官及其交媾活動、性器官分泌物或射出液的圖片、視頻,具體描述性活動、性行為、性心理、性享受、性刺激等文字、文章。均被認定為淫穢色情內容(又稱黃色內容)。

公安部打擊的重點或輕重緩急順序是:

1 淫穢視頻 2 淫穢圖片 3 淫穢文章 4 色情視頻 5 色情圖片 6 色情文章

至於低俗,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國度,往往有不同的標準,也就是說標準有差異,但是有一些共同的認識。比如說,對青少年構成毒害的,以及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這些內容符合這三個方面,通常可以界定為低俗。它不完全是一個法律的範疇,但是,相關的限制,在有的法規當中有相應的表述,更多的是一種道德規範,但又不完全是道德規範。比如說我們的《互聯網文化服務管理暫行規定》裏面就有一條,就是不得提供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內容,具體到哪些內容是,哪些內容不是,要清楚一點,任何法律不可能對每個具體的行為做全面的、很周到的表述,只能是原則性的表述。我們在社會生活當中,有兩個準則,一個是法律準則,一個是道德準則。我們的日常生活,主要是靠道德準則來約束。

為了講清楚到底什麽是低俗,整治互聯網低俗之風專項行動一開始,就公布了13個方面的內容:

(1)表現或隱晦表現性行為、令人產生性聯想、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內容;

(2)對人體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寫;

(3) 對性行為、性描寫、性方式的描述或者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語言;

(4)對性部位描述、暴露,或者只用很小遮蓋物的內容;

(5)全身或者隱私部位未著衣物,僅用肢體掩蓋隱私部位的內容;

(6)帶有侵犯個人隱私性質的走光、偷拍、露點等內容;

(7)以挑逗性標題吸引點擊的;

(8)相關部門禁止傳播的色情、低俗小說,音視頻內容,包括一些電影的刪節片段;

(9)一夜情、換妻、SM等不正當交友信息;

(10)情色動漫;

(11)宣揚血腥暴力、惡意謾罵、侮辱他人等內容;

(12)非法「性藥品」廣告和性病治療廣告。

(13)未經他人允許或利用「人肉搜索」惡意傳播他人隱私信息。